但是,在某些这类的差别中,有一些似乎值得在更充分的意义上进行追因。拿柏拉图的理论当例子:高级的和低级的行为、动机、生活方式之间的区别,取决于理性还是欲望起支配地位。但是,理性的支配地位应被实质性地加以理解。理性的,就是有理性秩序的眼光,而且热爱这种秩序。所以,行为或动机的差别按与宇宙现实、与事物的秩序的关联来说明。这是更完整意义上的善:这种秩序的关键是善的理念本身。它们与这点的联系在于,是什么使我们的行为或渴望成为善的;就是说,什么构成了这些行为或动机的善的性质。
让我们称这类实在为“构成性的善”。因而我们可以说,对柏拉图来说,构成性的善是存在的秩序,或秩序的原则,是善的理念。但是,我们马上可以明白,除构成或规定什么是善的行为之外,它还起另一种作用。善的理念也是对推动我们趋向善的行为的那种东西的爱。就我在这里想使用的术语的意义上,构成性的善是道德的根源:那就是说,它是某种对授权我们行动和行善的东西的爱。
但是,讲清楚这点,就把前几节的讨论放在一个新的角度上。在上一章的论证中,我把焦点对准行为、情感或生活方式之间的性质差别。性质差别所规定的善是善良生活的侧面或组成部分。让我们称它们为“生活之善”。但是,在柏拉图的例子中,我们现在看到,生活之善把我们指向事物存在方式的某些特征,凭借这些特征这些生活之善才是善。这些特征使它们构成为善,那就是为什么我称它们为构成性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