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,具有共变关系的现象不一定具有因果关系。比如,闪电越强,雷声就越大;闪电越弱,雷声就越小。闪电与雷声虽然有共变关系,但却并非因果关系。同时,共变关系有时可以用函数关系来表示,但并非函数关系都表示共变关系。比如,圆的面积S=πr2。其中,半径r与S具有共变关系,但它们却非因果关系。所以,不要只根据现象间的共变关系来判断因果关系。
第二,在使用共变法时,要确定与被研究对象发生共变的现象是唯一的,而且除此外的其他条件都保持不变。如果与被研究对象发生共变的情况不止一种,那就不能推出它们之间具有因果联系。比如,当电阻不变的情况下,电流越大,电压越大,电流与电压才可能是产生共变;如果电阻也发生了变化,就不能确定电流与电压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了。同时,如果除与被研究对象发生共变的现象外,其他条件也发生了改变,也不能确定它们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。比如,如果要研究一块地施30公斤氮肥和施50公斤氮肥对粮食产量的影响,就要保证其他温度、水分等条件都不变,否则就不能推出氮肥多少与粮食产量高低的因果关系。
第三,要注意共变法运用的条件和限度。任何方法的运用都要满足一定的条件,也有一定的限度,超过了这个限度就可能破坏原来的共变关系。这就是所谓的“过犹不及”。比如,第一年施30公斤氮肥,某块地的粮食产量是150公斤;第二年施60公斤氮肥,这块地的产量是300公斤;第三年施90公斤氮肥,这块地的粮食产量是450公斤。施氮肥的数量与粮食产量看似有一定的共变关系。但是,如果第四年在这块地施2000公斤氮肥,会出现什么情况呢?或许会是颗粒无收。所以,在运用共变法时,一定要注意现象间的条件和限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