但是,一旦后者被看作一项任务,其他倾向就非常有必要介入。伦理学解释中必须增加对价值的质询、观察的探究。对此我们不能因为前景的渺茫而止步不前,挫折感通常全都来自于哲学的经验——人们几乎没有认真地探究过价值问题。只有当我们认识到,并非所有价值都是已知的或相同的,我们尚不知道什么是善与恶,伦理学才有可能心满意足地回顾那些早已被人们了解的东西。伦理学无法逃脱这一新的任务,也无法抵抗自身所承受的压力。因此,为了理解人类是否已经成熟,伦理学必须探究更多的价值。向前看的、建构性的、探究性的、评价考量的伦理倾向,将与那种向后看的和纯沉思性的伦理倾向不可避免地相互颉颃。
只有在前一种伦理倾向(人们对它期待已久)中,伦理学才能变成真正规范性的——也只有在此意义上,伦理学才能成为规范的科学。正是在这一意义上,伦理学才得以回返她自身的原则,成为人类的引领者。在这样的伦理学中,柏拉图的理想不会死亡,通过理论的洞见,通过哲学的觉解从精神上来规导和塑造人类的理想便可实现。原则上,伦理学也不像那些想要实现该理念洞见的、草率而熟知的企图那样,具有乌托邦的性质。原因是,伦理学所涉及的问题并不是单凭个人的智力所能解决的,这只是一种假定,也是乌托邦的失误所在。伦理学的问题应该是一项普遍探究工作,它关注的不只是我们的时代本身,而是一个广泛的、缓慢前进的、科学的连续统一体。单个的探究者的工作对伦理学的贡献只是其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。